一、出口货物、劳务退(免)税申报期限
二、出口货物、劳务收汇期限
三、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期限
四、进料加工业务年度核销期限
生产企业应于2021年4月20日前,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(账册)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。
相关规定:
生产企业应于2021年4月20日前,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(账册)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。4月20日前未核销的,对该企业的出口退(免)税业务,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,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。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6 号 关于出口退(免)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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