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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20年出口退(免)税申报期限的提醒

  • 作者:佛山政迅 发表时间:2021-04-12 00:00:00

一、出口货物、劳务退(免)税申报期限

企业在收齐退(免)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,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申报办理退(免)税。
相关规定:
1.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,收齐有关凭证,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(免)税申报。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《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》)
2.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申报出口退(免)税的,待收齐退(免)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,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申报办理退(免)税。(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《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)
出口企业可登录以下路径:“电子税务局——出口退税管理场景化办税——外部数据——报关单信息(代理证明信息)”,对本企业的未申报报关单(代理出口货物证明)数据进行查询及统计。
 




二、出口货物、劳务收汇期限


纳税人已申报退(免)税的出口货物,须在退(免)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。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,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,依然可以申报办理退(免)税。
相关规定:
1.出口企业申报退(免)税的出口货物,须在退(免)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。符合规定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(免)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,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《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》,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,经审核确认后,可视同收汇处理。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30号 《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(免)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》)
2.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、发生跨境应税行为,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,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,即可申报办理退(免)税。(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 《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)
 





三、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期限

2020年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,海关已办结核销手续的,应在2021年5月15日前,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。
相关规定:
1.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,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后,应在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,填报《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》,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《来料加工免税证明》。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 《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》)
2.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,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 5 月15 日前,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。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9 号关于出口退(免)税有关问题的公告)
 



 四、进料加工业务年度核销期限

生产企业应于2021年4月20日前,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(账册)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。

相关规定:

生产企业应于2021年4月20日前,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(账册)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。4月20日前未核销的,对该企业的出口退(免)税业务,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,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。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6 号 关于出口退(免)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)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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